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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福友申请执行鹤壁市汉森种鸡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友,鹤壁市汉森种鸡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郭福友,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鸡场,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负责人郝正胜,该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福友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鸡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02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