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燕、 饶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孙燕,饶建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18号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创业路95号。法定代表人:贾建民,总经理。被申请人:孙燕,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申请人:饶建国,男,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燕、饶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燕、饶建国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燕、饶建国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