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范俊强与杨雅钧、杨春华、宴先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俊强,杨雅钧,杨春华,宴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587-1号申请执行人范俊强,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普营行政村东徐庄18号被执行人杨雅钧,曾用名宴亚丽,女,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普营行政村东普营*****号,。被执行人杨春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普营行政村东普营*****号,被执行人宴先玲,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普营行政村东普营*****号,范俊强与杨雅钧、杨春华、宴先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杨雅钧、杨春华、宴先玲返还范俊强彩礼款194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5元。范俊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雅钧、杨春华、宴先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雅钧、杨春华、宴先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宣丽、王存新、林秀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