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被执行人徽县某川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男。被执行人:徽县某川菜馆负责人:闫振纪,系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徽县某川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徽劳仲案字(2017)0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范某与徽县某川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执行人 杜鸿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