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何小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何小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6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8587421953。法定代表人:李金良,系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余清,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该行职员。被告:何小华,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告何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私下和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卢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