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与薛姣梅、崔慧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薛姣梅,崔慧栋,薛晓芳,刘勤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楼下。负责人:卢红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一瑜,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霞,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该行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姣梅,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慧栋,男,1981男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晓芳,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审被告:刘勤俭,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薛姣梅、崔慧栋、薛晓芳及原审被告刘勤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郝江霞、柴一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姣梅、崔慧栋、薛晓芳及原审被告刘勤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荐轩审判员  路志杰审判员  任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爱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