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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焦朋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焦朋录,焦朋仁,杨俭,张俊龙,孟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焦朋录,男,198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焦朋仁,男,1964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杨俭,男,1989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张俊龙,男,198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孟庆华,男,1960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朋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