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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王尧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王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剑钧。被执行人王尧仙,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人民币5132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6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尧仙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98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鲍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