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8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初斯基诉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斯基,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8民初77号原告:初斯基,女,1963年8月2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卡基,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芦花经营所果园内。法定代表人:谢召怀,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初斯基诉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初斯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斯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斯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0.00元,减半收取计5950.00元,由原告初斯基负担。审 判 长 保兴权人民陪审员 东 生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格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