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4268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张学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张学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268号原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林村东。法定代表人:孙瑞,总经理。被告:张学昌,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学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学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