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广丰县金昌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广丰县金昌服装有限公司,王金昌,吕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丰县金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月兔大道第二栋。法定代表人王金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昌,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吕爱枝,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执行人 :吕武淋,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1103民初1033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武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毛红斌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