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亚、杭州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杭州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亚,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6号楼203-206室。法定代表人:张雪峰。原告赵亚诉被告杭州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亚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208元,案件执行费878元。本案经执行查明,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