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姜明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明亮,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莱阳市。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明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明亮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9日,先后四次推门进入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姚格庄村隋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94元。案破后,被告人姜明亮的父亲退还被害人赃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被害人隋某的陈述,证人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姜明亮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