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法定代表人:强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汪某某。买受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某某、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汪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对我院(2014)观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徐某某、汪某某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应申请人申请,法院随即对上述房产做了变���处置,并在房产处张贴了变卖公告,买受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竞买申请并向本院缴纳了竞买保证金50万元。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其购买。其于2017年5月21日将购房款人民币1242558.08元全部汇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房产的所有查封;二、坐落于安徽省安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房产归买受人张某某所有;三、买受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