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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杜高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17号被执行人杜高,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交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杜高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杜高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高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