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杜高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17号被执行人杜高,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交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杜高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杜高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高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