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瑞红与被执行人郭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瑞红,郭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96号申请执行人汪瑞红,女,1967年6月19日,汉族,现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郭海林,男,1975年6月19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汪瑞红与被执行人郭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被其他案件先于查封处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