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与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67号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龙山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玉,公司董事长。被告: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权威,主任。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