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云千与刘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千,刘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72号原告:贾云千,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阳,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霞,女,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千与被告刘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云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云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云千负担。审 判 长 孙安亮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人民陪审员 王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