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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云千与刘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千,刘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72号原告:贾云千,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阳,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霞,女,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千与被告刘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云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云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云千负担。审 判 长  孙安亮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人民陪审员  王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