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阿腾达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阿腾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杭锦旗大街。负责人刘桂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阿腾达来,男,蒙古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阿腾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