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陆晓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陆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07-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陆晓燕,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陆晓燕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