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恒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恒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恒富,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抓获,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恒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琼0106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林恒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300元系毒资,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林恒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恒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恒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恒富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wvmekzavextnrvb0tt审判长 温智勇审判员 林志勇审判���曹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