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曼利与曾丽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曼利,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黄曼利,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曾丽,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黄曼利与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丽名下有与李秋果共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商住楼五区2号楼1单元xxx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丽名下与李秋果共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商住楼五区2号楼1单元xx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