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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委赔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玉忠申请封丘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一案的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忠,封丘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委赔监18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曹玉忠,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封丘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智杰,院长。委托代理人:冯立军,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建伟,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曹玉忠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07委赔9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封丘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07委赔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