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蔡某一申请蔡某二、蔡某三、蔡某四赡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一,蔡某二,蔡某三,蔡某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某一,男,汉族,1940年1月1日出生,哈尔滨铁路局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蔡某二,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哈铁多种经营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蔡某三,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哈尔滨铁路局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蔡某四,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哈铁龙铁宾馆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蔡某一与蔡某二、蔡某三、蔡某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