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啸天与陈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啸天,陈争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642号原告郑啸天,男,汉族,1991年02月02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松洪,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争琪,男,汉族,1994年06月2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郑啸天诉被告陈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啸天的委托代理人王松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争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啸天诉称,被告因为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陈争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陈争琪向原告郑啸天借款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向郑啸天借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整,期限为六个月,于2016年5月1日一次性还清,所有现金已收到,借款人陈争琪,2015年11月1日”。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陈争琪向原告郑啸天借款,并为被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争琪偿还原告郑啸天借款7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陈争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