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林鹏、吴家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鹏,吴家宪,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仓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异7号申请人:吴林鹏,男,193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人:吴家宪,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兰、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仓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仓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添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林鹏、吴家宪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仓山村民委员会一案过程中,现因福州市仓山区通用设备厂诉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仓山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诉讼应予以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黄荣峰审判员 蔡贺生审判员 余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