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帕尔哈提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帕尔哈提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966号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凯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巴哈提·木哈什,该公司职员。被告:帕尔哈提赛,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帕尔哈提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富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