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昊阳德咖啡语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昊阳德咖啡语茶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工业区B4栋3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刘兴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昊阳德咖啡语茶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广场302室。经营者杨俊英,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昊阳德咖啡语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昊阳德咖啡语茶店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5000元,申请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判决认定的其余款项、诉讼费及利息。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昊阳德咖啡语茶店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55000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