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杨绪东、马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杨绪东,马业红,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56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法定代表人:文行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李战全,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绪东,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被告:马业红,女,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郑应存,经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杨绪东、马业红、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杨晓华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锦锋速 录 员 柯 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鄂0103民初1569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杨绪东、马业红、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主审人发杨晓华2017.5.23校对人:杨晓华柯锴拟印份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