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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方平、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方平,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付方平,男,1989年7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唐家42号。法定代表人:童雪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821号付方平与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