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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玉圈与张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圈,张伟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074号原告:黄玉圈,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张伟兴,男,约40岁,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玉圈与被告张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黄玉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玉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玉圈负担。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博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