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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亚钦与方育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钦,方育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861号原告:方亚钦,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育归,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方亚钦与被告方育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亚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育归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亚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方育归立即偿还方亚钦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时止,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共计3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6日方育归因资金需要向方亚钦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5%,为此方育归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由方亚钦收执。借款后方育归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6日止,后未再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故方亚钦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方育归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6日方育归因资金需要向方亚钦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5%,为此方育归签订一份借款借据交由方亚钦收执。借款后方育归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6日,后未再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方亚钦提供的借款借据及方亚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庭审陈述为据,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育归向方亚钦借款,有方亚钦提供的借款借据加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借贷关系,方亚钦可催告方育归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但应给方育归必要的准备时间,现方亚钦起诉要求方育归返还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现方亚钦诉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诉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4年1月27日起算。方育归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方育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方亚钦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方育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丹凤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