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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80号��于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某某偿还执行异议之诉款2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潘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95600元,余款4400元及诉讼费4300元,待被执行人潘某某与祁阳县湘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案结案时自行付清,双方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执行人祁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将由被执行人潘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