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471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文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471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中央花园小区2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洲,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文兵,男,1974年11月,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文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文兵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文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