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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迎忠与农安县三盛玉辛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忠,农安且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张迎忠,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且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立,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张迎忠与农安县三盛玉辛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做出的(2015)吉农民初字第1702民事判决系确认之诉,无可执行的给付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执行申请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忠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