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智松与潘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松,潘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395号原告:张智松,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祯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军,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张智松与被告潘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智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智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