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翠君、段普江、杨新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翠君,段普江,杨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15号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吕翠君,女,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段普江,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新勇,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翠君、段普江、杨新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9元、执行费7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无法进行网上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新勇所有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