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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苗闯与曹培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闯,曹培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916号原告:苗闯,男,1986年1月12日生,住舞钢市。被告:曹培红,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苗闯诉被告曹培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苗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闯以被告曹培红暂时不知去向且其经济困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培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闯撤回对被告曹培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苗闯负担。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