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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寿路**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1在其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长寿路36号3幢2单元1楼1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何某1、明某1吸食冰毒。2016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1又在南充市顺庆区长寿路36号3幢2单元1楼1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张某1、陈某2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证人陈某1、陈某2、明某1、何某1、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李某1的户籍信息,李某1及陈某1、陈某2、明某1、何某1、张某1的(毒品)尿液检验报告表,公房房屋产权、租金情况明细表,陈某1、陈某2、明某1、何某1、张某1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自己的住房内两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