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吴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吴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401号上诉人(原审���告):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程秀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丛丛,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该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开庭传票应当视为送达。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山东鑫御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振 华审判员 黄 宏 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