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蒋某1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612号原告:蒋某1。法定监护人:蒋某2,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周某,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蒋某1与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