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东大街骡马市兴正元广场负一层沃尔玛超市旁扶梯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乘扶梯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1部OPPO牌R9SPlus64G手机(经评估价值252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某将手机变卖,赃款挥霍。2017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碑林区东大街骡马市兴正元广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传唤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在询问中,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了其2017年3月22日实施的盗窃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西安市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