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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蔡金亮、蔡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蔡金亮,蔡立芬,曾为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责人:张春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军,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该行员工。被告:蔡金亮,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蔡立芬,男,汉族,1949年3月9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曾为先,女,汉族,1949年3月9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诉被告蔡金亮、蔡立芬、曾为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