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义元与被告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元,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民初1940号原告:马义元,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集,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宁,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义元与被告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义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集、牛艳,被告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马义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自2017年2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每月20日支付。现因被告经营状况不佳,逾期未支付利息。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对拖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7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无异议。但马义元要求支付罚息,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对马义元主张罚息的请求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6年4月起每月20日支付利息,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三支付罚息。协议签定后,被告于2016年4月5日收到10万元借款,但被告只支付了2017年元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以上事实,庭审中查证属实,并有借款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但被告自2017年2月起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可主张罚息,但双方约定月利率1.2%,罚息为日万分之三,利息和罚息的总额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义元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以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马义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