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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5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男,47岁(1969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京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建于2017年3月9日1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农贸市场内,使用镊子在被害人张某上衣右侧兜内盗窃华为牌手机1部,后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0元,已起获并发还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赃证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建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