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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为民与卢如武、卢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为民,卢如武,卢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708号原告吴为民,男,1958年12月5日生,仫佬族,居民,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卢如武,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卢代胜,男(系被告卢如武之儿子),198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吴为民诉被告卢如武、卢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如武、卢代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借款违约金182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从2016年1月计至2017年4月);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5日,被告卢如武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承诺于2015年12月15日全部还清。如被告到期不还清借款,则按借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立下借款承诺书,被告卢代胜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承诺书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原告吴为民对自已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款承诺书,用以证明被告卢如武向原告借款65000元及被告卢代胜担保的事实。被告卢如武、卢代胜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如武、卢代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吴为民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所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被告卢如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承诺书给原告吴为民,借款承诺书内容为“今借到吴为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时间陆个月,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到期还清全部欠款。如果到期不还清欠款,本人承诺从第七个月起按月支付欠款5%百分之伍(5%)的违约金。担保人同意承担逾期还款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到还款之日止。保证期间贰年此据借款承诺人卢如武2015年6月13日身份证452702195410063477担保人卢代胜2015年6月13日”。被告借款后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催偿未果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卢如武向原告吴为民借款6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款承诺书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卢如武未能归还,应依法归还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卢如武从2016年1月计至2017年4月,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卢如武归还借款65000元及逾期借款违约金18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代胜作为被告卢如武借款的担保人,自愿向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其保证担保合法有效,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如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为民借款本金65000元及违约金18200元;一、被告卢代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万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