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强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强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主要负责人:陆登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玲,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主要负责人:马赴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卫红,男,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工。上诉人高强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民初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高强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民初33号民事裁定;2、本案发回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 宾审 判 员 范赣鑫代理审判员 康倩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