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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汉玉与邵嘉诚、张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12号姚汉玉、邵嘉诚、张友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姚汉玉与邵嘉诚、张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邵嘉诚应于2017年2月5日前偿还姚汉玉借款本息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张友刚承担连带责任。姚汉玉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姚汉玉与邵嘉诚双方到场证实,申请执行前邵嘉诚已分两次给姚汉玉还款15000元,邵嘉诚于2017年5月15日将剩余借款25000元及500元案件受理费履行完毕,负担了执行费500元。姚汉玉已领取了执行款25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2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