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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64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XX,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