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64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XX,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