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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得臣与周毛旦、孙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得臣,周毛旦,孙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322号原告:石得臣,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金信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古交市。被告:周毛旦,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公安局警员,现住古交市。被告:孙亮平,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原告石得臣与被告周毛旦、被告孙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得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2、孙亮平应承担有关担保法律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2日,孙亮平两天内多次通电话给我,说他的一位朋友欠了工人干活的钱,现在车被人家扣在路上回不了古交,让我一定帮忙借叁万元给他们,以解紧急,并说回古交后一定还给我。我就帮忙借给他们叁万元。在我家里由周毛旦写借条,孙亮平在场。周毛旦拿了叁万元后走人。此后过完年我催他们还钱,他们就互相推。实在没法了,我又让他们重写了一个借条,让孙亮平也签上名字,一再承诺2016年底归还,一直到今天也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周毛旦认可欠原告石得臣30000元,同意分期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毛旦偿还原告石得臣借款300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诉讼费275由被告周毛旦负担。三、如被告周毛旦不能按照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艳 关注公众号“”